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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代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50岁。

被告:代某某,男,58岁。

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某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智平

审判员:张孝明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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