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50岁。
被告:代某某,男,58岁。
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某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智平
审判员:张孝明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