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监护人赵某安,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申请人段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段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诉称:其父赵某斌于2005年4月死亡,其随母段某生活,2005年5月7日其母将其遗弃在其祖父赵某安家中,由赵某安抚养至今,因被申请人段某外出下落不明多年,且音信全无。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段某失踪。申请人赵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赵某安、段某、赵某某三人的常住人口登记三份,证明户主为赵某安,赵某某是赵某安的孙子,段某是赵某安儿媳。
2、邓州市X村委证明,证明段某2008年4月失踪。
3、邓州市公安局龙堰派出所证明,证明段某于2008年4月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
经查:下落不明人段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邓州市X村,身份证号码为(略)。段某在其丈夫病故后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0日发出寻找段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但段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段某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年有余。《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故被申请人儿子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段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段某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汉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