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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与刘某乙、赵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

负责人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刘某甲,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女,1984年生。

委托代理人杨凤磊,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男,1981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获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赵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华奥汽车销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140元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

审判长郭宝霞

代理审判员李翠莲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宋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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