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
负责人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刘某甲,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女,1984年生。
委托代理人杨凤磊,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男,1981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获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赵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华奥汽车销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140元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
审判长郭宝霞
代理审判员李翠莲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宋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