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26日同居生活,2010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女刘XX,X年X月X日生次女刘XX。婚后我们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经常对我进行殴打,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26日同居生活,2010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女刘XX,X年X月X日生次女刘X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原告代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其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代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振学
审判员陈新力
人民陪审员赵文海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