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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汪某挪用资金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任获嘉县X村信用社王官营分社会计。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8年8月1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指控被告人汪某挪用资金,后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变更指控被告人汪某职务侵占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汪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娟

审判员:崔海成

代理审判员:吕晓东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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