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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豫x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X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在公路北侧外行走的被害人周某乙相撞,致被害人周某乙于2011年5月1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赵某于2011年5月17日到新密市公安局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人周某甲、袁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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