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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门峡市X区农资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与被上诉人董某、席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X区农资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

负责人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男,1975年12月12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三门峡市X区农资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简称湖滨农资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某、席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三门峡市X区农资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X区农资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于恺,被上诉人董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上诉人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原判程序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三门峡市X区农资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陈巍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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