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5月起,被告人马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涧西区X街X号擅自开设诊所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期间,洛阳市X区卫生局曾于2010年11月16日和2011年3月23日两次对被告人马某进行行政处罚,马某被行政处罚后至2011年8月5日仍进行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洛阳市X区卫生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马某所开处方、诊疗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军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