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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邓倩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周爱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的外曾祖母。

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邓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刘某于2007年6月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邓倩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申请人由奶奶照看,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邓倩失踪。

经查,邓倩,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X村,系申请人刘某的母亲。申请人的母亲邓倩于2008年3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邓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倩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关于宣告邓倩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邓倩为失踪人。

二、指定周爱兰为失踪人邓倩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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