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损赔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为南阳市X区X号工业园X号路,该地域属于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已送至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为南阳市X区X号工业园X号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刘某瑜
审判员郭凤香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