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灞桥区x大厦职工,住(略)-X-XX号。
被告郭某XXX,男,61岁,汉族,咸阳XXXX退休职工,住咸阳XX区XXX路XX号X-X-X-XX号。
原告郭某诉被告郭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1997年3月被告郭某X在办毛巾加工厂时向其借款2000元同时其还垫资x元为被告买棉纱1.2吨。被告收款收货后给其写有收据,但被告多年来却一直不向其还款并躲避原告。其现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其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X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址在陕西省咸阳市X区,本案不属我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对被告郭某X的起诉。
本院退付原告预交的630元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决,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全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