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在欢乐园酒楼集体宿舍自己房间内和李某某、陈某等人喝酒期间,趁人不备进入李某某房间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退还给李某某。
本院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林某能自愿认罪。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扣押清单、证人陈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