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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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虚假出资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乙,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假出资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甲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辩护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及股东李某x等人为注册成立公司,借用莲庄乡政府100万元资金,分别以杨某甲等六名股东的名义存入宜阳县工商银行帐户上。2006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及其他股东在宜阳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洛阳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甲。8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又将注册资金100万元归还莲庄乡政府。其后杨某甲等人以没有任何资本金的空壳公司为依托,非法吸收社会资金,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以下证据: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人xx、李某x、周某x、闫某、李某某、梁某、周某某、潘某证言及洛阳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在银行交款、工商登记和账册资料、成立东瑞公司相关手续材料等书证,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杨某甲已实际出资25万元,不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2007年杨某甲已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及股东李某x等六人为注册成立东瑞公司,借用莲庄乡政府100万元资金,分别以杨某甲等六名股东的名义存入了宜阳县工商银行以备验资。2006年8月17日,杨某甲及其他股东在宜阳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洛阳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杨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占25%股份,李x刚、李某x、周某x、闫某、李某某为股东,各占15%股份。8月22日,杨xx等人又将注册资金100万元归还莲庄乡政府。其后,该公司以收取工程保证金、报某等为由,至2008年底先后收取个人、单位资金44万余元。2008年6月30日,东瑞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股东由原来的六人变更为杨某甲、李x刚、杨xx、周某某、潘某五人。其中杨某甲占51%、杨xx占19%、李x刚占15%、周某某占8%、潘某占7%。周某某、潘某为名义股东。案发后,杨某甲已退赔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实东瑞公司是2006年8月17日成立的,经营范围是秸杆人造板加工、销售。实际上是搞秸杆发电项目。自己是公司的法人,出资25万元,占25%,其他股东分别是李x刚、周某x、闫某、李某某、李某x各出资15万元,占15%。公司会计兼出纳是潘某。公司没有帐,公司收到钱就按出资比例分给个人。2006年12月1日,全权委托杨xx处理公司的各项工作。

2、证人李某x证言,证实是闫某介绍认识杨xx、杨某甲、李x民的。杨xx说已经和一个台商谈好融资,需要成立公司要100万元注册资金,让该去找莲庄乡X乡里说用钱,等营业执照办出来就把钱归还。后来乡里的梁某和我们一块到宜阳县工商银行交钱,梁某不知道这钱是办营业执照的,交了100万,分解到我们每个人名下。当时现金交款凭证是自己填写的。没几天,我们到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是杨某甲。后来自己股份退了,没退钱,钱是莲庄乡政府的。写了一份申请要求退出,2008年6月30日公司给出了证明,说明已退出股东。莲庄乡X乡里了,是杨xx退的。

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06年莲庄乡有个书记工程,是秸秆电厂项目,但这个项目投资人没钱,所以相关手续没法办理,为此乡里主要领导让往公司帐户上转了100万,这些钱只用几天。

4、证人周某x证言,证实该是东瑞公司股东,2006年9月5日后退股了。到工商局办营业执照自己去了,是李某某、李某x让去的。

5、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06年上半年,李x民让自己看了秸秆发电的可行性报某后,认为是正事就同意了。李x民让自己找几个关系好的投资,就找了李某某和李某x,李某某又找了周某x,几天后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记得李x民、杨某甲、李某x、李某某、周某x都去了。后来感到上当了,就要求退出了。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杨xx说谁在哪个乡有熟人,就把项目落户到那个乡。当时李某x说他给莲庄乡的书记熟。大概过了一星期,杨xx通知到宜阳县工商银行,见到杨x、李x民、闫某、李某x都在,杨xx说借莲庄乡100万,现在注册资金有了。李某x、闫某在窗口办手续,在工商银行交完钱后,在银行杨xx给自己一张15万元的存款凭证,并让自己写一张15万元的借条,后来杨xx要钱,就给了他8万元,由于杨xx很霸道,就要求退出了。

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东瑞公司变更股东,因人数欠缺,将公司聘用人员周某某、潘某登记为名义股东,周某8%,潘某7%,二人不投资,不参与管理,不承担债务和风险。

8、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07年7月,到东瑞公司上班,是管帐管钱的,每个月工资500元。到2008年年底,经手的总收入43笔,x元。是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报某、资料费、图纸压金费,这都是各个单位或个人想承包工程交的各种费用,还有一笔是银行存款,共x元。支出237笔共x元。自己和周某某的股是空头股。到公司时,杨某甲说公司有杨某甲、杨xx、李x民三个人签字可以报某。杨某甲在财务上签字不多,签字报某的有7000多元,取走1万元。杨xx签的多,李x民没有签字。

9、东瑞公司在工商局登记资料:证实2006年8月17日成立,法人是杨某甲,占25%股份,李x刚、李某x、周某x、闫某、李某某各占15%股份。经营范围是桔杆人造板加工、销售。2008年7月10日法人变更为杨xx。

10、银行转出入手续,证实东瑞公司成立前莲庄乡的100万元打入东瑞公司使用了7天。

11、东瑞公司账册资料,证实东瑞公司先后收入x元,支出x元。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与他人合资成立洛阳东瑞生物有限公司时,为了通过验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借款入账,短时间内又抽出虚假出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杨某甲已实际出资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某杰

人民陪审员梅红霞

人民陪审员张小贝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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