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夏某与被告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永泰县X镇南湖花园×号×室。

被告侯某,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永泰县X镇泰盛豪庭地上一层×号店面,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夏某与被告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原告自2010年9月8日起将自己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X镇泰盛豪庭地上一层X号店面出租给被告经营。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9800元,每月的租金应在当月的8-12日交清。但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尚欠2011年的2月份和3月份的租金合计x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尚欠原告的租金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侯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于永泰县X镇泰盛豪庭地上一层X号店面从2010年9月8日起出租给被告经营。租赁租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月租金9800元,每月的租金应在当月的8-12日交清。签订合同后,原告将永泰县X镇泰盛豪庭地上一层X号店面交付被告使用。对2011年2月份和3月份的租金,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上述案件事实原告提供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予以证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有双方的亲笔签名,证据来源合法,具备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2011年3月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将租赁物永泰县X镇泰盛豪庭地上一层X号店面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应按双方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原告2011年2月份、3月份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规定,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2月份、3月份租金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给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夏某2011年2月份、3月份的租金x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鄢××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