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代表人杨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于2010年11月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11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强
审判员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胡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