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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上诉人陕县物资总公司、上诉人陕县X组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X组。

负责人:王某乙,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上诉人陕县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上诉人陕县X组(以下简称第二机电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上诉人物资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波、上诉人第二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张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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