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杨晓伟,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某。
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孟某因与被上诉人买某、原审被告王某乙房屋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伟,被上诉人买某的靳丽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孟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