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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普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师书庆,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诉被告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师书庆、被告普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郭书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2日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农历2010年10月26日婚生一女孩未起名。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就经常生气,被告及其母亲就经常赶我走,甚至在我分娩后,被告及其母亲对我不管不问,无奈我只好将自己的母亲去伺候我,一直到原告满月,期间被告及其母亲多次让原告母亲把原告带走。在原告满月后,原告母亲刚回家,被告及其母亲就把我赶出家门,我只好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此种情况给我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带去被告处的嫁妆由原告带回。

被告普某辩称,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未破裂,结婚前后双方一直相处很好,主要表现,一、开始结婚时原告有病,被告给予治疗,给予关怀,现病已基本痊愈,为此被告花费不少。原告病愈后,二人感情深厚,虽然有言语不当之处,未达感情破裂程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农历10月2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普某玉。因家务锁事原被告发生了争执,为此,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合后,进行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儿,家庭幸福,两人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普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克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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