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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甲与被上诉人谢某乙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乙,男。

上诉人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谢某乙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甲、被上诉人谢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谢某甲交纳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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