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村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上诉人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谭建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建庄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李泽炎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