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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与高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尚某,男,42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某,女,44岁。

尚某因与高某离婚一案,不服湖滨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4)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尚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尚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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