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三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海州南楼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乡天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三鑫工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欠其预付货款(略).31元,按双方约定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三鑫工贸有限公司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银行存款945.13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保全函及相关材料。三门峡兴源物贸有限公司以位于三门峡西站秦汉路中段南侧的陕房权证字第公x号面积为2275.74平方米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三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宁波大榭开发区三鑫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银行存款945.13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某奇
代审判员路增广
代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