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虹口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与被告上海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原告夏某与被告上海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在2004年4月23日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于2009年4月1日起解除(原告夏某挂靠的车辆车号为沪及沪挂,不涉及该合同中关于案外人金某的合同内容)。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夏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俊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