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女。
委托代理人李××,男。
被告冯×,男。
被告朱×,女。
原告杨××与被告冯×、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被告冯×于2005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1.7%,冯×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冯×如未按约还款,应按每天0.05%支付逾期违约金。然而,冯×至今未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冯×返还借款13万元,支付2个月利息4,42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07年11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16,731元,按每天0.05%支付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07年11月6日止的逾期违约金42,900元。被告朱×与冯×系夫妻关系,故要求被告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冯×、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冯×于2005年11月7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冯×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1.7%,逾期违约费每天按0.05%计算。同时冯×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当日冯×将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逾期两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冯×、朱×共同返还借款13万元,支付2个月利息4,420元,并按每天0.05%支付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07年11月6日止的逾期违约金42,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由原告与被告冯×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冯×出具的借条一张,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一份,冯×和朱×出具的承诺书各一份,本院查询的冯×和朱×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向原告借款13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冯×返还该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借款时被告朱×与冯×系夫妻关系,朱×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冯×、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冯×、朱×返还原告杨××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4,420元,支付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07年11月6日止的逾期违约金4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46.40元,减半收取1,923.20元,由被告冯×、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