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郴州烟厂职工,住(略)。
被告李_U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X街X号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_U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_U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4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长谭友元
审判员曹艳平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