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鄂某春族。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全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鄂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10月17日生育一女儿,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无故骂人,其行为已经伤透了我的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有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二人平均分割。
被告陈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尚好,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鄂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鄂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但其所提交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鄂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全义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