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石建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村。
申请执行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X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尹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X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建中于2011年6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石建中称法院所查封的房产归其所有,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食品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本院所查封房产系其公司职工集资住房,食品公司从未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任何人。
本院认为,案外人石建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该房产归其所有,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石建中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王某阁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