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爨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英民,被上诉人爨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爨某甲以及爨某果、爨某云与爨某乙系兄妹关系。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时,爨某乙以及爨某果、爨某云和父母共5口人均在一个户内,家庭承包地都登记在父亲爨某巳名下。当时爨某甲因另立门户,其承包的土地不在该户内。1985年爨某果出嫁,随后其将户口从西贺家庄村X村。1988年爨某乙结婚,其孩子于1989年出生。1993年左右,两位老人相继去世。期间,在村民调干部及亲属的调解下,爨某甲将原登记在爨某巳户内的0.29亩土地予以耕种。1998年国家开始土地延包时,因爨某云系残疾人,故村里重新颁发的土地承包证将原来爨某巳户名下的土地变更登记到爨某乙名下,并将人口登记为4人。期间爨某云另办户口本,但其仍是西贺家庄村村民且将原有的土地自己一直耕种。2009年国家将登记在爨某乙名下的1.45亩土地予以征用,并作出补偿。西贺家庄村村委以每亩土地四万元的标准对村民即土地承包户予以补偿,没有区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等项目,且另有每亩600元的奖励。爨某乙户名下的1.45亩土地(其中包括爨某甲耕种的0.29亩)被征用后共获得补偿款x元,当时爨某甲、爨某云、爨某乙均耕种有蔬菜。后兄妹四人因分配土地补偿款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某、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X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X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仅能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才能取得,实际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当然发生行为人合法取得所占用土地承包经菅权的法律后果。故爨某甲对自己实际耕种的登记在爨某乙名下的0.29亩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故其不能参与分配该部分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但爨某甲可以获得该0.29亩土地上的青苗补助费。西贺家庄村村委在确定补偿费分配方案时,没有明确划出青苗补助费等费用的份额,根据公平原则和查明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时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考虑支持爨某甲青苗补助费1500元比较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爨某乙支付1500元给爨某甲。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爨某乙承担。
爨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已拥有0.29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审判决仅给爨某甲分配青苗补助费,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爨某乙答辩称,我于1998年取得该1.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所诉理由与我无关。
二审经审理查明,爨某甲、爨某乙父母去世后,在村民调干部及亲属的调解下,爨某甲将原登记在其父爨某巳户内中的0.29亩土地予以耕种,一直到该地被征用。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X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爨某甲将原登记在其父爨某巳户内中的0.29亩土地予以耕种,并非私自占用,而是经村民调干部及亲属的调解,一直耕种到该土地被征用,已成为该土地的实际承包人。因此,爨某甲对自已实际耕种的0.29亩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应享有分配权。按照1.45亩土地被征用后共获得补偿款x元,爨某甲应分得补偿款x元。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爨某乙应支付给爨某甲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爨某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爨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