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某,女,1969年出生,回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曾用名陈X,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1969年出生,回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龚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某于2011年2月23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某称,本院(2006)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将其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06)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龚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所欠申请执行人龚某的债务形成于陈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陈某、李某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李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李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某阁
审判员王某强
审判员赵波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