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路某某与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时间:2002-1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济行终字第152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济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局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漆安鲁,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82岁,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上诉人路某某因诉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兖州市人民法院(2002)兖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于200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对于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济中法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路某某在争议的房屋及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上,已无任何民事权利存在,被上诉人依据该判决为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已与上诉人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诉请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涛

代理审判员秦绪启

代理审判员史宝磊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永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