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都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以证据不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查丰岭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高东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晁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