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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宋某甲、王某与刘某、宋某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杨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宋某甲、王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宋某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7)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各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某、宋某乙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豫法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2010年4月1日杨某、宋某甲、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宋某甲、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宋某甲、王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杨某、宋某甲、王某负担x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原永杰

审判员宋某乙萍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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