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x。
委托代理人唐x。
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滕x诉被告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x的委托代理人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公司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x诉称,原告于2002年1月起在被告x公司处工作,属原告的《上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注册于被告公司。2007年,被告公司一直处于经营停滞状态,并在2008年1月注销税务登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经纪人执业证书,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因原告没有执业证书,无法就业,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上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被告x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1月起在被告公司工作,属原告的《上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注册于被告公司,并由被告公司保管。2008年1月被告公司停止经营并注销税务登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果。2010年1月,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属原告所有,现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原告要求取回属于其的经纪人执业证书,于法有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滕x《上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晓华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