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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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