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炼铁设备协力厂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东方委X组和平路X-X号。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东方委X组和平路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某瑞,现年7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经常口角。现原告和孩子在父母家居住,夫妻双方分居三、四个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瑞随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被告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王某瑞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时止;
三、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的私有住宅一处归被告郭某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x元;
四、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某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