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XX在西安市X区X街台铃电动车经销店向店主马XX虚构自己要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以试车为由,将一辆黑色台铃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骑走。次日,被害人马XX在纺织城发现被骗车辆后报警,刘XX被抓获。
经审理还查明,被骗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7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材料及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失主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涉案车辆已经追回,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6日起执行至2011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旭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敬
附: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