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卢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厨房餐饮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故两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厨房餐饮设备一批(清单详见评估咨询报告)作价人民币28,0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物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李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