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廖a,女,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a,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拘留,2010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a、黄a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a、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廖a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x派出所对其丈夫杨a和房东赵a间纠纷处理不公为由,纠集老乡杨b、邓a等人在x派出所门口滋事。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a煽动被告人廖a躺到x路机动车道堵塞交通,以此对警方施压。后被告人廖a、黄a等人即以坐、躺、助动车挡道等方式堵塞x路机动车道,并抗拒维持秩序的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x路北侧东西向机动车道的车辆约一小时无法通行,严重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a、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a、杨b、邓a、杨c、马a、李a、金a、魏a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a、黄a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a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廖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黄a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