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新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叶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周新生、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8日被告向欠其借款x元未还,请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原告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被告因急需进货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叶某壹拾万元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无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借原告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无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还原告x元没有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梁中和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高嘉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