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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男,21岁。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哈力木拉提•努尔太,男,22岁。

辩护人廖某某,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员×ו加玛力、×ו亚热,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及其辩护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辩护人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和调取新证据,两次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伙同斯迪××(另案处理)窜至镇X镇X路兴达旅社,由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在旅社外望风,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和斯迪××进入旅社二楼,将×××ו艾力放在X室皮箱内的30块籽石盗走,现追回20块。经物价鉴定:该20块籽石价值为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有二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辩解,事先没有共同犯罪的目的,也没分钱,对盗窃的事是糊里糊涂参与了。请求公正处理。

辩护人王某某的意见是,被告人没有盗窃的故意,没有实施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不成本罪。

被告人哈力木拉提•努尔太辩解,一块吃饭是事实,他们俩拿个吸麻叶出去了,我不是在看门,只是在外面等着,事先不知道偷石头,后来才知道,没分钱。请求公正处理。

辩护人廖某某的意见是,被告人对斯迪××是否盗窃不清楚,认定盗窃数额不符合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伙同斯迪××(另案处理)窜至镇X镇X路兴达旅社,由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在旅社外望风,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和斯迪××进入旅社二楼,将×××ו艾力放在X室皮箱内的30块籽石盗走。后三人一起到洛阳,将其中8块籽石出售给郭某,获款x元三人分肥。案发后,从二被告人处追回籽石13块,从郭某追回籽石7块。经物价鉴定:该20块籽石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努尔阿力•德勒斯供述:2011年3月9日晚上北京时间6点左右,我和哈力木拉提、斯迪××三个人一块到河南省南阳市X镇兴达招待所,哈力木拉提在外边打电话没有进去,我和斯迪××进到招待所里,斯迪××对我说让我站在楼梯上招呼人,若有人来给他说一声,然后斯迪××进到一个房间。等有一两分钟,斯迪××从房间出来带出一个装有二十多个和田玉的塑料袋,接着我们三个人去市场我们住的招待所,连夜我们去南阳,在南阳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去洛阳,北京时间11点至12点左右,我们到一个广场玉石店,把其中七块卖掉,卖了五万元。钱全部让斯迪××拿去,剩余的在我们两个这里,随后我俩又回到乌鲁木齐一个旅馆被抓到了,剩余的石头被警察扣走了。

2、被告人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供述:2011年3月9日晚上,我和斯迪××、努尔阿力三个人在石佛寺饭店吃过饭以后,大约晚上七点左右,斯迪××说领我们两个转转,转到维族人卖石头比较多的那条路有一个叫兴达旅社的旅社,斯迪××和努尔阿力进去买麻叶,我在旅社门口和老板聊天等他们。大约十五分钟以后,他们说走,我就跟他们走啦。离开旅社大约二百米后,斯迪××从怀里掏出一个塑料袋,里面大约装十几块玉石。斯迪××对我说刚才他们进去买麻叶后进到一个房间里偷出来的,斯迪××问我有没有办法卖掉,我说有办法卖掉。当天晚上,我们三个人一块到南阳住在一个旅社,第二天早上,我们三个人又坐车到洛阳,然后到洛阳市一个广场下边地某室,地某室是一个古玩市场,我们把偷来的其中七块玉石卖给一个汉族人,卖了五万元现金。卖了之后,斯迪××把这五万元现金存在他的银行卡里。随后斯迪××跑掉了,我和努尔阿力就坐火车去乌鲁木齐了,剩下的十几块石头放在努尔阿力的包里,3月17日在乌鲁木齐莫哈比拉宾馆我俩被抓,包里的石头警察拿走了。我认为我自己是销赃,不是盗窃,我只是帮他们卖5万元的石头,我没有进房间偷东西。

3、同案犯斯迪××供述:我是今年2月份到镇平石佛寺的,来找我的同学哈力木拉提,后通过他认识了努尔阿力,我们三个人一起在我们盗窃的旅馆住了三天,以努尔阿力的名字开的房间,房间号是201。那天晚上,我们三个人在广场旁维族人食堂吃完饭后,我们三个人身上没有钱了,努尔阿力对我和哈力木拉提讲,他知道X房间有维族人卖石头,把石头拿出来卖了,就可以回家了。想想口袋没有钱,就同意了。我们让哈力木拉提在大门口等,我和努尔阿力两个人上楼。到X房间,努尔阿力先看没有人,我俩就一起到四楼买烟,随后下来,努尔阿力对我讲说房间没有人,我就进房间把门旁边一个白袋子里面的石头连袋子一起揣到怀里,出了房间,和努尔阿力一起下楼。我们三个人一起到努尔阿力租的房间,我把石头拿出来,让他们看,有22块石头,后我们三人一起到南阳,说是卖石头。就二天,我三个人坐车又到一个地某,有一个地某广场,由努尔阿力、哈力木拉提卖了9块石头,共5万元,钱三个人分了。努尔阿力x元,我和哈力木拉提每人各x元,我们一起又坐车到郑州,每个人出钱,由哈力木拉提去买票,我去上厕所,剩余的石头和衣服都在包里,由努尔阿力看着。我没有和他两个人一起到乌鲁木齐,我一个人走了。努尔阿力提出偷石头,哈力木拉提也同意,他们俩个都做过石头生意。

4、失主×××ו图尔荪陈述:昨天中午,我和×××ו艾力在石佛寺摆了摊后,把我们的石头放在我们住的旅社里后就到镇平买衣服,下午回到旅社进房间后发现房间里被人打扫干净,我们没有注意自己的东西丢没有。第二天早上7点多我们拉着皮箱去隆茂市场摆摊时打开皮箱,发现里面少了一袋石头。于是我们到维族办公室给阿克××说石头丢了,阿克××就打110报了警。我们是在X房间住,丢的一袋装30块石头,是我和××××的,总价值有90万。

5、失主×××ו艾力供述:3月7日,我和××××麦尔及三个维族男的一起从苏州到石佛寺卖籽石。我们是星期一(3月7日)早上5点多到石佛寺,星期二摆摊时发现一块价值3万元的籽石被盗,我就到维族市场办公室报案,后把最好的30块籽石用塑料袋装起来,放在随身的大皮箱内。星期三上午11点我收摊时那三十块籽石还在包里放,我们把皮箱放到旅社住室,我们几个人一起玩了一下午。到今天早晨(3月10日)我们去摆摊,到隆茂市场后打开皮箱发现里面最好的30块料不见了,我们两个就回到玉博路市场办公室报案了。我们五人是3月7日4、5点到石佛寺的,我和××××麦尔住在玉博路“兴达旅社”X房间。被盗籽石中三十块有我十三块,手机照片显示11块,××××麦尔十七块,手机照片显示12块。

6、证人姚某证言:今天早上八点多,在我旅社X房间住的两个新疆人说他们的玉货丢了,我就叫他们报案了。他们是星期一早上住的,和隔壁X房间的人认识。

7、证人郭某证言:我和我老公黄××在洛阳市天子架六古玩城南大厅X号开个名字叫“玉德缘”玉器店。在一个星期之前的一天下午大概五点多,我和我丈夫在店里,过来三个维族年轻人,问我们要籽石不要,我们说先看看你的石头咋样,然后他们拿出来一个包,包里装有二十来块石头,有好的,也有坏的,都是籽料。我们问东西是从哪里弄的,他们说是自己的坑里出的,然后我们挑中六块,我问他们说要多少钱,他们说要五万,一分钱不能少。后来我说这价高,让他们又送给我两块,然后我们以五万块钱成交。有一块白色的前两天以6000元卖给一个南方人了。

8、镇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处扣押玉石十三块及照片;自郭某处扣押籽石七块及照片;发还×××ו艾力玉石20块

9、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抓获经过,主要证实2011年3月17日在乌市X路华侨宾馆X室将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二人抓获的事实,且证实二人在第一次供述中均未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盗窃的事实。

10、××××麦尔•图尔荪、×××ו艾力二人在X室住宿的登记表,证实二人住宿情况。

11、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玉石的鉴定结论,证实所提取的被盗籽石20块总价值x元。

12、身份证明,主要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与二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某、手段、盗窃物品数额及销赃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哈力木拉提•努尔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三、限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失主×××ו艾力被盗籽石10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奇国

审判员宋全新

代理审判员魏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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