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和宜,安化县大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因其自愿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长姚某辉
人民陪审员黄开颜
人民陪审员黄亮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姜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