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43岁。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某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30岁。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辩护人申请鉴定和申请调取新证据,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本案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伙同刘某、朱××(另案处理)窜至镇X镇X路,以前几年郭某帮朱××进玉货存在欺骗行为为由敲诈郭某x余元,因被害人及时报案,仅敲诈到1万元,其余部分未遂。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朱××已退还被害人郭某共计x元。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部分数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朱××让我一块去调解经济纠纷,我是去调解的。”
辩护人徐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案件的发生是由于郭某的行为造成的,郭某重大过错;2、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敲诈的行为;3、不能以账没清来认定其敲诈行为,案件事实不清。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朱××喊我,罗某开车我们去找郭某,去说以前郭某捉朱××的事,后说先给一万元,搭五万元的欠条,从青海回来后再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刘某伙同朱××等人到石佛寺镇X路郭某家,以前几年郭某帮朱××进玉货存在欺骗行为为由,向郭某索要余货价值现金x元,郭某支付现金x元后给朱××等人搭一x元的欠条。后郭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镇平县公安局报案,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亲属及朱××的亲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罗某供述:有一天中午,刘某和一个人提了两箱牛奶,刘某介绍朱××给我,朱××说他是内乡人,说郭某骗他了,骗了几万块钱……到石佛寺南某处东边,朱××、刘某、还有两个四十多岁的人在那站着。接着,朱××、刘某坐上我车……下来后,我们仨人坐到桌子边,我在车边坐,朱××在南某坐,郭某在北边坐。朱××给我介绍给郭某说这是我表叔罗某,给我介绍这是郭某……我和郭某、郭某还有一个开车的四个人坐一桌,刘某、朱××还有两个人坐一桌。在一个房间里吃饭,吃了饭后,郭某问建中说:“你愿意给朱××多少钱”郭某说叫他看,朱××说七万,郭某说五万,光说:“哥,从中间不然砍一下。”我和郭某商量说先暂时按六万,给货算一下,等送货时,具体计算多少钱,多退少补,叫朱××把货拿过来,然后再算。接着,光安排郭某开车去拿钱,等有一个小时,郭某接个电话,对方说还来不来,还去不去,光说:“争人家钱,给人家钱,哪像上次,还叫他走呢”过有一二十分钟,郭某和开车的人过来了,拿了一万元现金递给光娃。接着,让郭某搭了个五万元欠条。搭了又商量,郭某、郭某去青海等回来后再联系,由郭某再联系在一块算钱……一万元给了朱××。
2、被告人刘某供述:朱××对我说郭某过去可怜,帮助过郭某,郭某捉他了,给他进些假货。后来,他给货拿出来叫我看,我看一下,有些是西峡料、南某、韩某、还有些是玻璃。我说:“我罗某叔是镇平人,认识了,给你们调解调解。”……在罗某家里,朱××把郭某捉他的事给罗某讲了。罗某说:“看我认识不认识,给你调解调解,你把郭某找到了,给我打电话。”……到那了,朱××下来到门边看,看见郭某在屋里坐,然后喊俺们过来进到屋。罗某问那个人:“是郭某不是”那个人说是,问有啥事罗某说:“你给朱××卖过货吗”郭某有……我听见罗某叫郭某出去拿钱。郭某好像没动,不知道咋说哩,有一个出去拿钱了。在这期间,罗某叫我把朱××带走去拿货,我把朱××带到我家。然后,带到路边,我回家了。我又进屋时,见郭某从表情上看“木拉拉”,心里不高兴,害怕、有点惊,不说话。
3、同案人朱××供述:2008年2、3月份,我准备做玉货生意,当时我不懂玉器,就通过在石佛寺住的郭某给我联系玉货,因为郭某他懂玉货,那天在石佛寺镇X区,他给我联系了四家的玉货,都是小件货,花了五六万元钱。我到青海省格尔木市去卖玉货,到那里有半年时间,我感到他是在骗我,我买的玉货价太高了。后来我找他,他说遇住家了把剩的玉货卖出去。后来也没有卖出去。我想想生气,我找到镇平县的罗某,让他帮助我找郭某要损失。前十来天的样子,我就领着罗某及罗某找的五个人到石佛寺镇X镇一个拉弓射箭处找到郭某。在有一家屋里,我对罗某说:“你净管我这事了。”罗某上去抓住郭某推他一下,他后退哩脚绊住东西了,歪下没有摔倒,我上去拉住罗某说:“算了,算了”。罗某说我:“滚你妈那×”。我只好出门去了。中午去吃饭,吃了饭就走了,后来听说和郭某好的“光”说要去一万元钱,别的啥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当时买玉货时我在场,郭某看了玉货,我就给付的钱。我当时找罗某说:“郭某骗我骗的狠,你帮助我出出气。”……罗某那天叫去的人还有个叫刘某,是镇X村的。我坐罗某的车去的,当时车上连我是五个人,后来去车没有去车我不清楚。
4、被害人郭某陈某:5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我朋友郭某家喝茶,从外面进来四个人……有一个人说他是朱××的表叔,说前几年我给朱××进的货捉他了。他把进货单拿出来叫我看看,我一看,单上面写了好些韩某的货,不是我进的。一共七万多……我对他说:“然娃,当初进货共有三万多块钱,顶多四万,咋现在七万多块。”然娃说:“连一切费用在内。”说了,然娃直接对他表叔说:“表叔,事交代给你了,你全权代理。”说了他又出去了,接着,然娃的表叔问我有无此事。我说没有。他上来给我两耳巴,说要卸我胳膊卸我腿……这时,正好我朋友郭某回来,×光问为啥俺们把情况一说,×光说:“说和说和算了。”×光又去把朱××叫进来说,正说哩,朱××的表叔扭住我胳膊,掐住我脖子,头撞到墙上,按到地上。这时,×光和朱××来捞,朱××一捞,他表叔拿住茶碗摔到他身上。一摔,然娃跑了,×光看事不对,说:“到我屋里了,先不说,先出去吃饭,不能在我屋出事。”说了出去吃饭。吃完饭,然娃的表叔催着要钱,我说我给我老婆打个电话问问有没有钱。我给我老婆打电话,说有一万元。他们叫赶紧取取送过来。我老婆在石佛寺农行取取,我过来拿过去。直接交给然娃的表叔。接着,他表叔又叫打一个五万元的欠条,限我十五日之内必还,不还他们还要采取办法收拾我,他们这样说。最后,在饭店餐桌上,我给他们打了个欠条,还叫找个担保人。我叫我挑担陈某担保签的字。后来,他们走了。去郭某家,先进去四个人,后来进去两个人……就朱××的表叔打我,其他是噘我,说大话,要我胳膊要我腿,要我命……朱××领着他表叔这一伙人来要钱,他们说我捉朱××钱了,是朱××指使他表叔干的,说我前几年捉他了……欠条是朱××的表叔写写我抄抄,我脑子一点都想不起来咋写的。
5、证人郭某证言:大约有三四天时间了……其中一人说找郭某要账呢,我见郭某一个人在屋子角里坐着,我问他咋着回事,他说人家说争人家钱,来要账呢。我说你争人家不争,他说不争。当时我看他吓得都说不上话来。这时,那个我进屋时给我说话那个人说:“你给然娃买的玉货捉然娃。你不给他钱谁给他钱。”我劝他们说:“有啥事好好商量,别生气。”那人又说:“那不中,今天非得给钱拿出来。”接着又说:“朱××的事我全权代理了。”……郭某一直说没钱,那人说没钱你先给点,再给我们搭个条。郭某没办法就用手机给他老婆打电话,当时快一点了,我就让他们到饭店吃饭,我花的钱,吃饭期间有个人出去了,饭后那人回来把手中的一万元现金交给一直说话的陌生人并给那人搭了五万元的欠条,欠条上注有十五日的还款期……听郭某说,前几年给朱××捞着进些玉货,后来朱××说货卖不了。那天朱××给领来的那个要钱人一块过去拿着郭某帮着进货的清单,那群人走后,把那清单忘在了我家里,清单上有不到六万元的货。已卖两万多。我听郭某说,他一个人在家时,那群人进去先对他'd了几巴掌,并把手机夺了过去,后来我在饭桌上见要钱那个人把郭某手机给他了。
6、证人陈某证言:有好几天了,我到郭某家找郭某……见遇我打招呼的那个人说:“今天你给也给,不给也得给,七万元,不给就卸你胳膊卸你腿。”我哥郭某在屋里一个墙角坐着,像是打过哩,吓哩一句话也没吭声。我看局面僵着就出来了,这时郭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不得了,你赶紧给你姐打电话弄个一万元。”我给我姐联系后,我到贺营吃饭,饭后到玉佛大桥处碰到我姐,我接过一万元后,正好郭某的一个姨夫开车过来,他叫我摩托跟着他到石佛寺榆树庄市场西边一个酒楼,我到酒楼后,有个人问我:“你带多少钱”我说:“一万”。那个人说:“这中个球用,不粘”,对我亲戚郭某说:“今天你给我弄不了,你走不成”。×光给那人说说调到六万元。那个人叫我把钱给他,又叫郭某搭了一个五万元的欠条。那个人对郭某说:“限你十五天给钱,要是不给的话,我也知道你住在哪里,车在哪里,非收拾你不可。”……听×中哥说两三年前,他帮朱××进货,朱××说捉他了,朱××带人收拾我哥要钱。
7、证人赵某证言:日子记不住了,有一个上午,我从家去河西办点事,路边我外甥郭某门口时,见门外有两辆车。进屋见有一个黑胖子抱住建中的头往墙上撞……黑胖子问建中要钱,不给钱不中……建中交给黑胖子,交了他们又叫搭欠条。
8、证人郭某证言:朱××的表叔在东边坐,听他们说郭某给朱××进货捉他了,问郭某要七万元。×光在劝他们。朱××的表叔今天非要要钱,不给不叫走。×光给朱××叫到后头说,说说出来,然娃给他表叔说哩,然娃的表叔给茶碗摔到然娃身上说:“你说全权交给我了,你别管了。”然娃这时出去了。我看到这,我走了……朱××没有打郭某,朱××的表叔把郭某推倒在桌子上,桌子和人都倒了。这些人说为买玉货捉朱××了,大约有四五个人,就认识朱××在场。
9、进、存货清单,证实进货价值x元,余货价值x元。
10、证人霍某证言,证实其丈夫郭某与罗某、朱××亲属达成协议,退、赔郭某人民币x元。
11、协议书,证实郭某与被告人罗某亲属及朱××亲属达成协议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勒索公民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刘某的辩解避重就轻,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亲属已退出赃款,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案件的发生是由于郭某的行为造成的、郭某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正武
审判员何芳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毛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