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打,2010年5月29日晚被告再次把原告打的浑身是伤,致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打,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生气,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赵建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