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菊,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强,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区X路X号。(以下简称大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区X路X号兴信国际商务大厦X楼。(以下简称永安保险)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