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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某、高某诉大唐公司、永安保险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菊,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强,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区X路X号。(以下简称大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区X路X号兴信国际商务大厦X楼。(以下简称永安保险)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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