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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6月2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抓获,2011年6月27日被内乡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乡县X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宋某伙同吴某华(已判刑)预谋后,先由吴某华用事先偷配的车钥匙盗走停放在内乡X镇卫生院内孙某的一辆豫x面包车,后由被告人宋某将该车开走抵账。案发后被盗面包车被追回。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宋某、同案犯吴某华供述、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常某乙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常某丙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从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宋某伙同吴某华(已判刑)预谋后,先由吴某华用事先偷配的车钥匙盗走孙某停放在内乡X镇卫生院内的一辆豫x面包车,后由被告人宋某将该车开走抵账。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盗面包车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供述:

2007年,在广东珠海打工期间,吴某华借我4000元,我多次催要,他没有还。2009年11月,他给我说,他亲戚孙某喜有一辆豫x长安之星面包车,他把车“弄”(偷的意思)出来给我,抵他欠我的钱,我同意了。过几天,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开车。当天夜里,我到吴某华村边,他到夏馆卫生院将车偷出来给我,我把车开到湖北省襄樊市,车坏了,我把车放在朱XX处。2010年6月,车被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机关查扣。

2、同案犯吴某华供述:

2007年初,我在广东珠海打工期间,借朋友宋某近4000元现金。他多次催我还款,我没有钱还,就产生了盗窃孙某面包车抵账的念头。2009年11月,我和孙某开车去襄樊时,私下配了车钥匙。我就和宋某说把孙某的面包车偷出来,他同意了。十几天后的一个夜里,宋某和一个男子开车来找我,我让他们在栗园村X组路边等我。我趁夜深卫生院无人看管之际,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将车辆盗走后交给宋某用于抵账。

3、失主孙某陈述:

证实其于2009年以x元购买张某丁的灰色长安面包车自用,2009年11月22日夜停放于夏馆镇卫生院内,后发现被盗。

4、证人常某丙证言:

证实2009年11月22日,且陪护岳父张某丁在夏馆镇卫生院住院,夜里快十二点,听有人开车接线打火的声音,其岳父叫醒他,让其看看自家的车是否出事,起床后看到豫x面包车被人开走。

5、证人张某丁证言:

证实事发当天在夏馆镇卫生院住院,夜里十一二点时,听到楼下有车接线打火的声音,就叫女婿起来看看,女婿起床后看到有人开着豫x面包车走了。

6、证人黄某证言:

证实其从朋友李XX处借来抵账的面包车使用的情况。

7、证明一份:

证实孙某购车的情况。

8、借条:

证实吴某华借宋某4000元的情况。

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

10、(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同案犯吴某华因盗窃豫x面包车被判刑情况。

11、鉴定结论:

结论为:被盗豫x面包车价值x元。

12、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宋某于2011年6月2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抓获。

13、常某丙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宋某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被告人宋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某的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朱国旺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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