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被告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婚后双方互相了解较少,没有建立真正感情,常因家庭和感情问题争吵,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不是不能生育,是因身体原因没有要子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1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生活问题生气争吵,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问题生气争吵,但根据目前现状,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谅解,争取重修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