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1年1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殷某、李某、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某等四被告人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殷某、李某、魏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以“其系初犯,已补交全部税款,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某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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