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上蔡县X组。
被某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7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某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0年11月28日被某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2月13日被某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指定法定代理人黄某乙香,女。系被某人张某丁丈夫的姐姐。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某人张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被某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需要,对被某人张某丁进行精神病鉴定两次。现某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某人张某丁的丈夫黄某乙山因盖房子与其邻居黄某乙×发生争吵后死亡,被某人张某丁便对黄某乙×怀恨在心。2010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某人张某丁将黄某乙×家中的大门撞开,将黄某乙×屋内的衣某、被某、席梦思床垫等物品点燃。后又手持木棍将鸡子夯死,把洗衣某、铁锅等物品夯坏。经鉴定,被某坏的物品价值44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某人张某丁的供述、被某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朱某、任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某人张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诉称,被某人张某丁到其家中,将他家房子里的东西点燃、损毁,要求被某人张某丁承担刑事责任某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440元。
被某人张某丁的法定代理人辩称,是黄某乙×把张某丁造成精神失常、家破人亡的,应追究黄某乙×的刑事责任,请求对被某人张某丁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被某人张某丁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病,限制刑事责任某力,被某人张某丁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被某人张某丁是精神病残疾人,平时遵纪守法,本次案发实属意外,且被某人黄某乙×及其家属具有过错。综上,建议对张某丁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1日上午,上蔡县X村民黄某乙山因卸砖头与同村村民黄某乙×发生争吵,经人劝开,黄某乙山回到家中后死亡。张某丁报案后,上蔡县公安局经审查不予立案。被某人张某丁对黄某乙×为此产生矛盾。2010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某人张某丁将黄某乙×家中的大门撞开,将黄某乙×屋内的衣某、被某、席梦思床垫等物品点燃。后又手持木棍将鸡子夯死,把洗衣某、铁锅等物品夯坏。经价格鉴定,被某坏的物品价值4440元。2011年10月27日,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某人张某丁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病,限制刑事责任某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某人张某丁供述,2010年11月27日上午,她来到后面邻居黄某乙×的大门口,把黄某乙×的大门及堂屋门推晃开。她进入黄某乙×家中,发现某某×家中无人,她把黄某乙×屋里席梦思上的被某点燃,她看到火势越来越大就出屋了。这时村里有人来救火,黄某乙×夫妇也回来对她进行打骂,被某众拉开后,她又拿棍把黄某乙×家中圈养的肉鸡全部夯死。把黄某乙×厨房里的锅碗及院里的洗衣某等东西夯坏。她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丈夫被某某×打死了,她就想把黄某乙×家中的东西点燃、毁坏。
2、被某人黄某乙×陈述,2010年11月27日上午,他们家里人都出门了。他正在村东头建房工地干活时,其妻子贾某告诉他,张某丁在砸他家的门。他和贾某回到家中发现某门已被某打开,张某丁在他家大门口南边坐着。他家院里、屋里正在着火,黄某乙×等村民正在救火。他看到屋里的两个席梦思床、衣某、被某、沙发、电视机等东西已经烧坏了。村民们救火后先后离开了,张某丁拿着棍又到他家中砸东西,把他家的洗衣某等东西砸坏了,还把他家里养的9只鸡子全部夯死。贾某报警后,朱某镇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他和张某丁家闹矛盾是因为2008年张某丁的丈夫黄某乙山和他吵架后回家死了,张某丁的家人认为是他把黄某乙山打死的,把黄某乙山的尸体停放他家二十多天。但经公安局鉴定黄某乙山是因突发疾病而死。张某丁的家人为此多次上告,还经常到他家闹事,这次还毁坏东西。
3、证人贾某证言,其系黄某乙×之妻,所证内容和被某人黄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
4、证人朱某证言,2010年11月27日上午9点多,她看到张某丁正在砸邻居黄某乙×家的大门,她赶快找到黄某乙×的妻子贾某告知此事。她回来发现某多人在黄某乙×家中救火,黄某乙×堂屋里的床、被某、衣某等东西都烧完了。
5、证人任某证言,2010年11月27日上午9点多,她看到张某丁把邻居黄某乙×家中的大门推拉开进入院里,她听到院里传来砸东西的声音,又看到黄某乙×家中着火了。她赶快到街里喊人救火,派出所来人后,她看到黄某乙×院里的锅、洗衣某烂了,还有抬出来被某的东西。
6、证人黄某乙证言,2010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多,他看到邻居黄某乙×门口站很多人,院里冒着烟气。他到黄某乙×家中发现某里的床、被某等东西都烧坏了。张某丁拿着一根木棍把黄某乙×圈养的肉鸡全部夯死,又把黄某乙×的锅、洗衣某夯烂。张某丁与黄某乙×的矛盾是,张某丁的丈夫死亡前和黄某乙×吵架了,张某丁认为是黄某乙×的责任。
7、证人黄某乙×证言,所证内容与证人黄某丙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黄某乙×、张某丁、黄某乙×证言,2010年11月27日上午,他们发现某某×家中着火后到黄某乙×家中救火的情况。
9、证人黄某乙×证言,2010年11月27日上午,他听到同村几个妇女说张某丁砸黄某乙×家的门,他到黄某乙×门口发现某某×家中着火了,张某丁站在黄某乙×院里。他和黄某乙×、张某丁等人开始救火。黄某乙×的妻子回来后,张某丁拿一根木棍和黄某乙×的妻子厮打,他把张某丁手里的棍夺下来继续救火,把火扑灭后他就回家了。
10、上蔡县公安局现某勘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某、照片,证明案发现某的情况。
11、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某坏的电视机等物品价值4440元。
12、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证明2008年7月14日被某人张某丁因犯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某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13、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明2011年10月27日,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某人张某丁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病,限制刑事责任某力。
1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不立案报告书、通知书,证明2008年5月11日上午8点50分,张某丁向上蔡县公安局报案称,上蔡县X村民黄某乙山因卸砖头与同村村民黄某乙×发生争吵,经人劝开,黄某乙山回到家中后死亡。上蔡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黄某乙山系在患重症冠心病的基础上,因争吵诱发急性冠状动脉机能不全而致冠心病猝死,上蔡县公安局对此不予立案。
15、户籍证明,证明被某人张某丁出生于X年X月X日、居住地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朱某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残疾人证,证明被某人张某丁精神残疾为贰级,监护人为黄某乙香,现某庭生活困难等情况。该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所证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某人张某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任某损毁他人家中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某人张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某人张某丁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病,系限制刑事责任某力,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某人张某丁曾因犯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某人张某丁的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遭受经济损失4440元,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要求被某人张某丁赔偿其经济损失44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某人张某丁的辩护人提出,被某人张某丁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病,限制刑事责任某力,被某人张某丁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被某人张某丁经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某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辩称本次案发实属意外,且被某人黄某乙×及其家属具有过错。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某人张某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某人张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
二、被某人张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经济损失4440元,限本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祯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史瑶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景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