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董某,又名董X,男,49岁。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宣判后,一审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宣告其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志远
助理审判员孙照君
助理审判员李妍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