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判决没收被告人程某受贿所得x元,由扣押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兼)
安法网X号